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
近日,中山市應急管理局發布《中山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5·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
5月10日19時,位于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發工程項目位于中山市南區樹涌西環七路與圣都南路交叉口在建廠房,為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分包單位為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與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防水施工合同,負責本項目防水施工工作。
經調查,事發項目5層屋面涉事天井由四川川碩公司建設,并且在涉事天井周邊設置高1200mm的鋼管和600mm的混凝土反坎作為防護措施。5月7日,為方便進行項目5層屋面龍骨施工和防水施工,四川川碩公司安全管理部經理李某安排2名架子工將1200mm的鋼管防護拆除,改為在涉事天井上方鋪蓋木方和1.5厘米厚的木板作為防護。
事故發生前,項目經理李某良獨自進行日常工地安全巡查時發現5層屋面涉事天井洞口的木板被移除,僅口頭要求現場工人將蓋板放回天井洞口,未針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
據現場工人反映,5月10日上午,涉事天井洞口仍有木板防護,防護木板不知何時被何人移走。當晚19時左右,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現場作業人員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死者)在該項目5層屋面進行鋪設自粘防水卷材作業時,陳某紅(死者)不慎失足從5層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層樓面受傷,后經120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項目5層屋面涉事天井未按《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孔洞以及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1.2m的樓層周邊、樓梯側邊、平臺或陽臺邊、屋面周邊和溝、坑、槽等邊沿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嚴禁隨意拆除”的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陳某紅失足從涉事天井洞口跌落至4層樓面致死。
1.施工單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實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2.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經理李某良未嚴格督促、檢查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3.分包單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胡某武、朱某、宋某建、胡某炎、陳某紅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祥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事發位置的屋面天井未按規范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5.監理單位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在實施監理過程中,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監理單位未有效對施工單位施工進行監督,對工地上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日常檢查流于形式,沒有正確履行安全監理職責。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2024年7月4日,經市應急管理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安局、總工會,南區應急管理局、城市建設和管理局召開刑事追責會議,一致認為該事故中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議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施工單位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2.四川川碩建設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速凍設備生產線增資擴產技術改造項目的項目經理李某良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建議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良在該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3.分包單位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4.中山市振坤防水堵漏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祥。建議由南區街道辦事處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5.監理單位廣東中山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建議由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