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張貼安全標志被罰14.5萬
案例1:某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轄區一家變壓器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暫存庫內5個容量為200公斤的廢機油桶,約40公斤廢活性炭均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企業對危廢何時產生、暫存時間、是否超期處置均無法說清。該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新固廢法,對其違法行為處以14.5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
案例3:近日,深圳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轄區某電力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配電房有三處電壓380伏以上配電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雜物房一處電壓400伏配電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的配電箱
對此,龍崗區應急管理局坂田中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1的規定,對該涉事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5000元的行政處罰。
整改后,已張貼安全警示標志的配電箱。
案例4:2月24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卓越五金彈簧(深圳)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2項違法行為: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2人)及考核結果等情況;2.未在二樓車間彈簧機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十一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4月6日,龍華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上述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處以罰款0.2萬元、罰款4.8萬元,合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關于安全標志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有明確規定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